关于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备案工作的通知
各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为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,根据《细则》中第二十六条“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”的规定,按照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的有关要求,各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,须增加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环节。为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备案工作,现通知如下:
1.各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,应于审批后一周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,相关说明模板参见附件。
2.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,纸质版盖章后报送,电子版发至组织部邮箱zzb@buaa.edu.cn。
附件:
1、《XXXX(单位)党委关于20XX年第X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备案说明》
2、《XXXX(单位)党委20XX年第X批接收预备党员备案名册》
党委组织部
2014年10月10日